典故

《禮記注疏》卷十一〈王制〉~22~
王者之制祿爵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凡五等。諸侯之上大夫卿,下大夫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、凡五等。天子之田方千里,公侯田方百里、伯七十里、子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里者,不合于天子,附于諸侯,曰附庸。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、侯,天子之卿視伯,天子之大夫視子男,天子之元士視附庸。

例句

卻掌山中子男印,自看猶是舊潛夫。 戴叔倫 敬酬陸山人二首

何處無苛政,東南有子男。 李頻 寄辛明府